【案情简介】
2013年,腾江山(委托人)以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名义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承接华冶公司承建的山东南山铝业20万吨大规格高性能特种铝合金材料生产线项目熔铸车间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中厚板车间刚结构制作安装及彩板安装、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型精密模锻件项目锻造车间钢结构制作安装及彩板安装工程。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剩余工程款项拖延未付,故委托人委托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7月12日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过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华天公司支付委托人工程款97512元及利息。
因华天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华天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前往华天公司领取涉案工程款。2020年9月14日,委托人前往华天公司领取工程款,华天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内部需要走流程为由,要求当事预签空白的收据,委托人为尽快拿到工程款,便答应其要求,并于当天上午11点左右将手续办理完毕离开华天公司,几天后,委托人因一直未收到工程款,便联系华天公司,华天公司答复称工程款已经以现金形式于2020年9月14日给付委托人,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承办过程】
委托人腾江山将此事告知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后,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迅速作出反应,一方面引导委托人进行取证,另一方面立刻与华天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录音取证,并向华天公司及其经办人员发送律师函,告知此行为的严重性。
2020年11月12日,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前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庭前阅卷,华天公司提交了腾江山签字的收据(该收据空白部分已经由华天公司工作人员填写“(2020)鲁06民终2817号判决书工程款97512元案件受理费1239元现金支付”)、取款凭证等。该组证据基本上可以证实该款项已经交付委托人的事实。
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仔细研究华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华天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有一个关键点,在于华天公司取款的时间,若能证明华天公司取款时间在委托人离开华天公司之后,就可以证明华天公司没有将工程款交付给委托人。
为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并前往邯郸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调取华天公司取款记录。最终调取结果显示,该笔款项的取款时间是2020年9月14日11:30左右,可以证实华天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款交付委托人。
该案件经过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与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为委托人追回了欠款,切实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心得】
该案件从提出执行异议到调取证据再到开庭再到执行款发放,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付磊律师、曲昱坤律师在为委托人维权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及努力,切实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耐心分析及研究,对华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一击破,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诠释践行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及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也使得委托人更加坚信:无论我们的社会有多少问题、多少矛盾,相信法律总会给人们带来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