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齐力助剂有限公司(简称“齐力公司”)与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紫荆公司”)自2011年初开始有生意往来,齐力公司向金紫荆公司供应复合浆料,每次供货有发货单或送货单,送货单由物流司机携带送货,交付货物时由金紫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物流司机将签字的送货单带回,齐力公司根据该次送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金紫荆公司。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3年7月9日期间,共26个送货单,开具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一一对应,总货款2274900元,金紫荆公司累计支付1978000元,欠付货款296900元。因金紫荆公司长期拖欠货款,齐力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自行向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员工代理诉讼,庭审中仅提交了最后4张送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法院仅组织一次庭审后,便以齐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齐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齐力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与本所律师取得联系,张绪岗律师从一审判决后接受委托,先后代理二审、再审申请、申请抗诉,最终获得山东省检察院的抗诉支持,山东省高院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齐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历时四年的诉讼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过程】
2016年6月23日,张绪岗律师与齐力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因齐力公司位于上海,路途遥远,见面沟通的成本较高,因此双方通过微信、邮件进行全面沟通。齐力公司最初提供的资料只有起诉状、一审判决书和4张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张绪岗律师经过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起诉状所描述的事实,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齐力公司和金紫荆公司之间存在送货、签收的事实,而且齐力公司向金紫荆公司开具了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74900元),金紫荆公司也已支付1978000元的货款,因此双方明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一审法院却以齐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张绪岗律师进一步与齐力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了解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付款情况等,而且齐力公司在张绪岗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到其与金紫荆公司之间全部交易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紫荆公司已付货款的凭证,齐力公司在张绪岗律师的仔细询问下发现其工作人员与金紫荆公司总经理还有一段曾讨论后续付款计划的短信记录,该短信记录也成为后来的关键证据。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张绪岗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针对性的上诉观点,并获得齐力公司的认可,之后齐力公司与我所正式办理委托手续,由张绪岗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在沟通过程中,张绪岗律师也注意到全部送货单上仅有金紫荆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字,而且齐力公司为了对产品价格保密,并未在送货单上注明单价,送货单上仅有收货单位、货物名称和数量,因此金紫荆公司有可能提出签字人员并非其工作人员或者没有约定产品单价以致总货款金额无法确定、货款已经付清等一系列抗辩主张,张绪岗律师向齐力公司作出风险提示,并在后续办案过程中提前做了相应准备。因为需要前往德州办理上诉事宜,为了节约时间和差旅费成本,张绪岗律师在前往德州前准备了相应的调查取证手续。2016年6月30日,张绪岗律师前往德州递交上诉材料,当天办理完毕上诉手续后,随即前往德州市国税局申请调查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因国税局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由司法机关查询,张绪岗律师提前做好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准备;为了固定送货单签字人员就是金紫荆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张绪岗律师当日也前往德州市劳动局,希望查询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但是并没有收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张绪岗律师与齐力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沟通,询问还有无其他材料未提供,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查找,齐力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送货单签字人员的一张名片,张绪岗律师通过名片上的手机号、QQ号查找到签字人员的照片并保存打印。张绪岗律师清楚单纯凭一张名片和照片,在金紫荆公司坚决否认的情况下,后续的举证会比较困难,因此在二审中出示了该签字人员的名片和照片,并向法院和金紫荆公司代理人表示,若金紫荆公司否认签字人员为其公司职工,则申请法院实地调查或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金紫荆公司迫于事实的压力,认可了签字人员为其职工的事实。
2016年9月20日前往德州中院参加庭审,庭审中张绪岗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短信记录、金紫荆公司已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前往德州国税局调取增值税抵扣情况的取证申请书。承办法官最后认为应由金紫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欠款数额不是齐力公司主张的数额,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庭审结束时,金紫荆公司同意调解,庭后张绪岗律师将庭审情况详细汇报给齐力公司,经过沟通取得齐力公司出具的调解方案确认书,并反馈给二审承办法官。张绪岗律师本以为齐力公司在货款金额上已作出让步,本案双方能够调解解决,化解纠纷,但没想到三个月后却收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2016年12月30日,张绪岗律师收到二审判决后,仔细分析了二审判决的裁判观点,随后向齐力公司汇报了该情况,并提出按照程序依法申请再审的建议,齐力公司接受了张绪岗律师的建议,并启动再审申请程序。省高院受理再审申请后,承办法官曾与张绪岗律师联系表示部分送货单复印件不太清楚,张绪岗律师随即将全部证据的原件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承办法官,同时重新整理了一套纸质版证据材料EMS快递给承办法官。张绪岗律师寄希望于本次再审审理,希望能够纠正一二审判决,维护齐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与省高院再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后,联系齐力公司务必准备好全部证据原件,包括短信记录的原始载体,准备参加庭审。但是,省高院只是进行了书面审理,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省高院裁定驳回齐力公司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齐力公司收到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作为上海的一家公司,对山东省法院公信力已失去信任。张绪岗律师仔细分析了再审裁定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下一步的救济途径。但齐力公司对山东省司法公信力已不再认可,甚至想要放弃,张绪岗律师不计个人得失,只是想让本案有个公正的结果,向齐力公司提出不收取代理申请抗诉的费用,公司可根据最后结果和工作量自愿给付部分成本费用,经过半年多的沟通,齐力公司终于决定申请检察院抗诉。
张绪岗律师准备好抗诉申请材料后,前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材料,山东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告知按照内部程序,需向德州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且需要提交一二审卷宗材料。张绪岗律师随后前往一二审法院档案室调取了卷宗资料,之后前往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在申请抗诉过程中,张绪岗律师先后前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面谈沟通,详细汇报了案件的细节、提交证据的情况,获得各级检察院的认可,承办检察官均认为本案符合抗诉条件,最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院于2020年7月9日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了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了齐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心得】
本案本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的全部阶段,可以说经历了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本应当在二审阶段经过审理予以改判的,却经历了众多程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对山东省的法治环境已产生质疑。作为精通法律的职业群体,作为有着共产主义信仰的党员律师,在依法治国的大潮流下,运用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种司法信仰,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张绪岗律师深知本案不仅仅是个案的胜败,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外省企业对山东省法治环境的评价,在当事人逐渐丧失信心的情况下,是张绪岗律师一次又一次的沟通鼓励,促使当事人坚定了依法合规维护权益的信念,最终决定申请抗诉。张绪岗律师不计个人利益得失,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一次次前往济南、德州调取材料、递交申请、与区市省三级检察院承办法官沟通案情,最终获得省检察院的抗诉支持,案件得以改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通过本案的办理,张绪岗律师认为新时代的律师,尤其是党员律师,应当坚定理想、不忘初心,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己任,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助推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